建材工業(yè)科技成果推廣管理辦法
建材工業(yè)科技成果推廣管理辦法
發(fā)布單位:國家建材局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“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”,繼續(xù)堅持“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,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”的方針,加速建材工業(yè)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,以推動建材工業(yè)的發(fā)展和技術進步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科技成果推廣是指科技攻關、技術開發(fā)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各類應用技術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過鑒定后,向工業(yè)化批量生產轉移,是科研、開發(fā)的延伸。其目的是采用先進的、成熟的(特別是配套的)新工藝、新技術、新裝備、新材料,更新改造傳統(tǒng)工藝的裝備,以提高產品質量、增加品種、減少消耗、降低成本、提高經濟效益。
第三條 建材工業(yè)科技成果推廣的重點是優(yōu)先推廣利用有利于調整建材工業(yè)產業(yè)結構、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、節(jié)約能源、提高建材產品出口創(chuàng)匯能力的項目,促進建材工業(yè)發(fā)展和技術進步。
第四條 科技成果推廣實行指令性計劃、指導性計劃和技術市場相結合的原則。
第五條 列入推廣計劃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應優(yōu)先采用。
第六條 建材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主管部門為國家建筑材料工業(yè)局(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)、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建材局(公司)。建材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推廣工作。
第七條 維護知識產權,保護成果提供單位的合法權益,各類成果均實行有償轉讓。不準非法竊取他人成果。
第二章 選項原則
第八條 推廣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符合國家發(fā)展建材工業(yè)的產業(yè)政策,對行業(yè)技術進步有促進作用。
(二)技術先進、實用可靠,已完成中試和通過鑒定,并在一定范圍內完成生產示范,證明經濟、社會效益顯著;
(三)投資效益好,回收周期短;
(四)適用范圍廣,具有推廣前景,能形成一定覆蓋面;
(五)技術依托單位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較強的服務能力。
第九條 推廣項目優(yōu)先選擇國家各類科研攻關、開發(fā)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計化的成果、獲國家發(fā)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成果。
第三章 計劃編制和管理
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編制按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建材局(公司),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單位、事業(yè)單位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基層單位申報。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填寫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點推廣項目申報書》,并提供有關鑒定書、技術文件及已實施單位經濟效益證明。建材系統(tǒng)外單位申報項目須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建材局(公司)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。
(二)各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、第九條的規(guī)定對申報項目組織審議后,將確定審報項目的申報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式十份,上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(fā)展司。
(三)國家建材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,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,經國家建材局審批后,納入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》并發(fā)布。
第十一條 國家建材局在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》中,選拔效益好、覆蓋面大、對技術進步有導向作用的優(yōu)秀項目,向國務院生產辦、國家科委推薦申報國家級推廣計劃項目。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建材局(公司)根據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》,結合本地區(qū)的情況制定地方推廣實施計劃,報國家建材局備案。
第十二條 實施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》項目的申報、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計劃》項目實施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:
1.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和較高的管理水平,吸收新技術積極性高。
2.具有所需的生產基礎設施,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證。
3.具有相應的自籌資金,資信好,有還款能力。
(二)關于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:申請實施單位需委托項目技術依托單位認真編寫項目可行性報告,報第六條規(guī)定的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后,制定實施方案,項目即可實施;涉及整個工藝生產線的配套技術項目,還需委托技術依托單位(有設計資格證書)編制初步設計方案,經上述主管部門批準后,項目方可實施。
第十三條 推廣計劃的進展和完成情況的統(tǒng)計按下述規(guī)定進行:推廣項目實施單位每年一月、七月向第六條規(guī)定的主管部門填報完成情況統(tǒng)計表,經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后,每年二月、八月報國家建材局。
第十四條 《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》項目滾動實施,每年適時對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。
第四章 經費管理
第十五條 實施建材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經費來源是國家貸款、地方和企業(yè)自籌資金。
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級重點推廣計劃的建材項目的推廣經費,按國家重點推廣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辦理。
第十七條 列入國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示范項目,國安置建材局安排適當的科技貸款,企業(yè)和地方匹配自籌資金。
第十八條 列入地方建材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項目,其經費由地方自行解決。
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貸款主要用于:
(一)設計費(含調研、論證、情報資料費);
(二)材料費(系指項目所需的原材料、元器件的購置和加工費用);
(三)設備費(必要的儀器、設備購置及安裝、調試、維修費用);
(四)工藝試驗費(含工藝規(guī)程制度、專用工藝研究、工裝費用);
(五)直接有關的科技咨詢費、培訓費。不能單純用于擴大再生產、土建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。
第二十條 列入推廣計劃的資金必須??顚S?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與獎勵
第二十一條 推廣項目完成后,均應組織驗收。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,填寫項目驗收申請表一式三份,由各級推廣計劃相應主管部門組織驗收。驗收情況及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,按年度報國家建材局。
第二十二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已達到可行性報告及技術合同中規(guī)定的各項技術、經濟指標。
(二)驗收資料齊備。主要包括: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、技術合同、驗收報告、(含驗收的依據、內容、目標、項目完成情況等)、技術檢測報告、經費決算報告、用戶意見及有關技術文件等。
(三)按計劃償還貸款本息。
第二十三條 參加驗收的成員包括:有關專家、貸款銀行、項目主管部門、技術依托單位、計劃管理人員。
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推廣實施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依托單位為科技成果持有單位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實施單位為項目應用單位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(fā)展司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編輯:
監(jiān)督:0571-858715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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